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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消费者对汽车保险 满意度最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9 浏览次数:67
  在南都《黄金车市》进行的调查中,28%的受访者表示,在汽车消费链条中,他们对车险的满意度最低。理赔便利度不高、费率计算方式无法“奖优惩恶”、不足额赔偿等都是车险令人诟病的地方。
  
  “无责不赔”
  
  近期车险行业的最热门话题,就是关于“无责不赔”原则的探讨。国内保险业赔付的原则是“按责赔付”,即保险公司赔付的是车主的责任而不是车主的损失,这一制度存在明显漏洞,近日央视报道了多起购买“全险”的车主,因在交通事故中“无责”而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这种“无责不赔”原则不仅令部分车主成了“冤大头”,还带来了一定的道德风险,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商业车险遵循“无责不赔”的原则,一些无责车主在发生双边事故之后,为了方便理赔甚至要求交警判自己负全责。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冯世锋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规定“无责不赔”并没有错,符合民法“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但保监会应该规范“代位求偿”制度的流程、适用标准、理赔程序等细节,一旦无责车主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得到第三方的赔付,该车主可以快速从自己投保公司得到赔偿,然后保险公司代位向第三方追讨无责车主的损失。
  
  重大事故“十赔九不足”
  
  据车行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表示,现在责任明确、定损简单的小事故存在的纠纷并不多,但是大的事故依然面临着“十赔九不足”的难题。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但保险合同的履行却涉及4S店以及其他汽车修理商。在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损时保险公司和维修方往往对维修价格有不同的意见,大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所核定的配件费以及工时费都低于维修方的报价,而车主则被当做“夹心饼干”,如果保险公司与车行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车主就得自己掏钱补维修差价。
  
  在这种情况下,维修方通常会把车主得不到足额赔付的责任全部推给保险公司,但究竟是保险公司定价太低,还是车行“狮子大开口”,不具备专业知识的车主难以作出明确判断。而这种难题的出现,主要在于目前保险行业并没有健全的估价机制。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保监会或者各地保监局能够牵头,让保险行业协会以及汽车修理行业协会派出代表组成车险损失评估机构,聘请保险法律专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家、汽车公估行业专家来处理车险行业的纠纷,那么理赔难问题将会大大缓解。
  
  费率计算不能“奖优惩恶”
  
  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商业车险最高的折扣不能超过7折。这就意味着,如果车辆连续多年不出险,车主能够得到的最高折扣与一两年不出险的客户基本一致。这在现实操作中引发很多诟病,很多有多年良好行车记录的车主认为有失公平,呼吁保险公司更改现行的车险费率计算方式。
  
  这方面北京已经出台了《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按照这个规定,如果车辆5年不出险,商业车险保费可低至4折左右,而一年出险8次或8次以上,保费最高上浮至3倍。
  
  车险消费总是糊涂账
  
  在车险销售、理赔等环节中,保险公司拥有几乎全部的“话语权”,所有的“游戏规则”都由其来制定,这令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实际上保险的赔付方式、费率都由精算师进行严格的核定,但是保险公司修改赔付规定,会对其经营带来什么影响呢?在利润提升的同时是否应该降低保费?保险不是普通的商品,需要承担起为普通公民分散风险的义务。因此保监会以及其他监管部门必须进行有力的监督与审核,让保险公司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也履行其社会责任,但在现实操作中,监管部门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这使得消费者成为车险行业的弱势群体。
  
  电话车险扰民消费者不胜其烦
  
  针对电话营销业务扰民一事,保监会曾经下发有关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应设有电话营销专用呼出号码,严格管理电话呼出时间,并设置专门人员定期核查销售过程、电话记录。对拒保客户应做记录,避免对客户造成滋扰。但这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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