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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利华被处罚到底冤不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0 浏览次数:87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称,3月下旬,联合利华有关负责人多次接受采访发表日化产品涨价言论,此行为导致日化产品涨价的信息广泛传播,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上海市物价局决定对其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联合利华宣布涨价被处罚冤不冤?
  
  《价格法》是计划经济产物,以此处罚企业违背市场规律
  
  依照《价格法》第十四条处罚联合利华站不住脚
  
  对于联合利华的处罚,发改委公告称,主要是依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这样的法律适用能否站得住脚?
  
  首先,从《价格法》本身来看,作为一部计划经济色彩浓郁的法律,其关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等诸多内容都违反市场经济规则,已经成为一部恶法。其次,从《价格法》第十四条内容来看,既有反价格垄断的“窜通操纵市场价格”(第十四条第一款)内容,又有打击投机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第十四条第三款)等内容。关于反垄断的部分暂且不论,对于打击投机的部分,这完全属于计划经济思维,违背基本的市场规则。
  
  联合利华涨价是因为成本上涨,不属于“投机”也没有“捏造”
  
  对于联合利华所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证据,发改委称,一是联合利华公司有关负责人多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诸多日化产品涨价的言论,并被广泛传播。二是联合利华公司日化产品涨价信息经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后,增强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个别超市联合利华的产品日销售额超过正常时期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但是,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联合利华宣布提价是因为企业成本的上涨,并不是为了“投机”的目的,其披露涨价信息也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没有“捏造”。今年3月份以来,由于原材料、劳动力价格的上涨以及市场竞争的压力包括康师傅、联合利华、宝洁公司接连宣布涨价,不久后,多家白酒企业也宣布涨价。可见,涨价已经不是个别企业的行为,在CPI高企的情况下,下游消费企业的涨价意图并没有“投机”因素,更无需“捏造”。
  
  市场经济下应依据反垄断法规范企业,但联合利华没有“串通涨价”
  
  企业价格违法行为应该由反垄断法来规范,我国相关法规非常齐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政府只有依据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做出处罚,才是对于市场和法治的尊重。今年4月中旬,欧盟对保洁和联合利华“涉嫌操纵洗衣粉价格”处以罚款,但欧盟适用的就是《反垄断法》,可见发改委适用《价格法》完全是中国特色。
  
  其实,关于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早有规定。对于企业“串通涨价”、“操作市场价格”等价格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和2010底由发改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都有详细的规定和处罚程序。因此,发改委理应依据反价格垄断的相关规定来处罚企业,而不是依据计划色彩浓郁的《价格法》。
  
  发改委称宝洁、联合利华没有串通涨价行为,因此不该受处罚
  
  那么,今年3月底以来,康师傅、联合利华、宝洁公司宣布涨价的行为是否属于“串通涨价”或“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垄断行为?3月底,发改委在调查完上述企业后对媒体声称,“尚无证据证明日化品、方便面企业存在串通涨价行为。”
  
  同时,发改委援引联合利华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联合利华洗发类、洗肤类、衣物洗涤类产品分别占到12%、12.6%、15.2%的市场份额。依据我国《反垄断法》,联合利华既没有取得市场的支配地位(过半数属于支配地位),也没有滥用这种支配地位,不属于垄断行为。
  
  这也就意味着,上述企业的宣布涨价行为并没有违法我国反垄断的有关规定,因此,发改委随后要求企业“暂缓涨价”乃至处罚企业的种种行政行为均有违法嫌疑。
  
  防止企业涨价不应该“捏软柿子”,油价上涨因何不处罚?
  
  对垄断企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和价格不断上涨视而不见
  
  其实,如果严格按照《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那么一些资源类垄断企业早已违法这一规定。今年2月中旬,垄断企业中石化的一份内部文件曾广泛流传,在这份《关于举办优秀网络博文评比的通知》里,中石化要求旗下各单位众多“网宣员”以普通网民身份,在各大论坛、博客发表不超过800字的文章,“为成品油价格上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这一行为属于明显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此外,4月25日下午,在中石化召开的媒体见面会上,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也表示,目前国际油价已稳定在110美元的水平,国内油价“未调到位”使中石化炼油亏损加剧,二季度中石化的利润增长将会受打击。这些信息中既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又有真实的涨价行为,但没有见到相关企业被处罚。
  
  对下游消费类企业的正常涨价行为则“约谈”、劝诫甚至处罚
  
  对于下游消费企业的正常涨价行为,发改委则频繁“约谈”、劝诫。4月2日,发改委召开“重要消费品行业协会座谈会”,针对物价形势进行管控。据媒体报道,来自食品、饮料、百货商业、家用电器、酿酒、粮食、肉类等17家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秘书长,悉数到场。发改委要求一些行业协会承诺防止企业“串通涨价、跟风涨价”。
  
  媒体援引一位参加过4月2日座谈会的代表言论称,上述座谈会没有一个大型国有企业人士参加,这些消费品行业,涉及的大都是民营企业或者中小国有企业。为此,该代表在4月2日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国家最好能管好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的价格。
  
  事实上,与垄断企业散布涨价消息和不断涨价相比,对民企的“约谈”和处罚只能会给人留下发改委“只捏软柿子”和执行“双重标准”的印象。
  
  结语:发改委依照《价格法》第十四条处罚联合利华完全站不住脚,在“约谈”和处罚企业时也不应该执行双重标准。对于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应该依据反垄断法来规范,这样才是尊重市场和信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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